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七个着力”凝心聚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广泛团结、动员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赓续中华文脉,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定历史自信、增强文化自觉、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加强对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在民间文艺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规划、组织和指导四川省民间文艺活动,加大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艺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
第九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举办民间工艺展览,组织队伍参加中国民间艺术节等各类展演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文艺为民、惠民服务。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四川省民间文艺各种形式的推优、推选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艺作品,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扶持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民间文艺行业建设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市(州)的民间文艺家协会,为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民间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经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积极投身民间文艺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包括民间文学,民俗学,民间工艺美术,民间表演艺术,民间文艺研究,民间文艺教育,民间文艺编辑、翻译、收藏,民间文艺活动组织管理等)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高等院校、文艺团体组织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维护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参加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等失德失范行为的,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各市(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有关单位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各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为促进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设主席团委员。主席团委员参加主席团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及理事会理事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担任名誉主席条件为曾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或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顾问条件为曾任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四川省民协。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